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鼓舞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等级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或者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五至十一人组成。业主代表由业主推举产生。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其成员。 第八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容;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的方法; (四)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