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旅馆及餐饮业薪资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制定有关员工薪资事宜
第二条 薪资结构薪资结构如下: 第三条 薪资给付种类 薪资计算包括下列四项: (一)月薪制:员工因休假而停止勤务时,依规定不得扣除缺勤额
(二)日结月薪制:员工因休假而缺勤时之薪资,可自薪资中扣除当日之缺勤额
但全月不上班者,则不支付该月之薪资
(三)计时制:依员工勤务时间来决定其支付标准,不上班则不需支付薪资
(四)日薪制及计时制薪资之计算,原则上是以基准内薪资除以勤务日数或勤务时数之金额为基准
第四条 支付方法 (一)薪资支付通常以汇入事先告知之个人银行账户内为原则
但有特别情况时,人事科申请以现金直接支付之
(二)员工死亡时之薪资,可由人事科通知其家属带相关证件支领
第五条 扣除额 下列规定可自薪资中自行扣除: (一)个人薪资所得税
基准内工资基准外工资薪资基本薪金责任薪金现场作业津贴工作绩效津贴抚养津贴房屋津贴特别作业津贴调驻津贴时间外工作津贴假日工作津贴深夜工作津贴交通津贴本薪加给 (二)劳保费
(三)工会协议之事项,例如: 1
餐费及宿舍费
团体意外保险费
工会会费及员工福利基金
(四)其他,法令所规定事项
第六条 薪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 (一)采月薪制之薪资计算期间,从每月 18 日开始到次月 17 日为止并于当月月底支付
支薪日遇休假日时,可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二)采日薪制及计时制之薪资计算期间,则以厘定之出勤日数作为计算基准;薪资支付日则与月薪制相同,应于当月月底发放
(三)薪资计算期间遇年度调薪时,则以调薪日起之勤务时间分别计算之
第七条 缺勤之扣除 员工无故以欺骗或不正当之事由来规避出勤时或受命令停止出勤时,其未执行勤务时间,则不予以支付薪资
二、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 第八条 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 (一)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