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思考 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质量保证监督和质量保证监查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核电业主开展施工现场质量保证监督活动面临的主要难点,从监督模式、方法、过程评价、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重点阐述了相关思考和探究,提出了构建施工质量保证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监督有效性的系统方法和措施,为核电业主施工现场质保监督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EPC;核电业主;施工现场;质保监督 当前我国核电项目逐步从原来的业主、承包商的“传统业主”建设管理模式进展到业主、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以下简称 EPC)。随着管理模式的转变,业主施工质量管理的职责、接口及管理地位、作用等均产生了较大转变,核心工作从原来传统的直接管理转向监督管控。现行有效的核安全法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其相关导则中并未明确提出质保监督的概念,也缺少其实施的法律规范和要求,如何有效开展施工质保监督,充分发挥其促进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和绩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作用,值得各核电业主思考、探究和实践。 一、质保监督与质保监查的关系 质保监查在法规中是指通过对客观证据的调查、检查和评价,为确定所制定的程序、细则、技术规格书、规程、标准、行政管理计划或运行大纲及其他文件是否齐全适用,是否得到切实的遵守以及实施效果如何而进行的审核并提出书面报告的工作。质保监督是指对某个特定领域或正在进行的质量有关活动进行调查、观察和验证,分析相关信息、客观证据和资料的活动,以评价质量保证体系某个方面的运行情况是否有效。质保监查、质保监督是业主对工程总承包商及其施工分包商的质量保证实施监督管控的两种主要方式。两者比较,质保监督具有以下显著优点: (一)更灵活。质保监督可以是非计划的,根据重复发生或突发质量问题进行质保监督,而质保监查是计划好的,以书面通知被监查方监查的具体安排。同时质保监督可以对质保大纲中的某管理要素实施质保监督,而质保监查是覆盖管理的所有要素。 (二)更具时效性。质保监督可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进行,可以根据工作的进展即时介入,而质保监查必须经过严密的计划并留给被监查方较充裕的时间准备。 (三)更有针对性。在活动时间受限的情况下,质保监督可以针对某一活动,贯穿几个部门,而质保监查主要验证某个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一般以一个单位的各个部门为监查对象。 二、EPC 模式下加强核电工程施工现场质保监督管理面临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