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含义 普通共同诉讼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形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3 条的规定,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各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既然是两个以上同类的诉讼标的合并而引起的诉讼主体的的合并,共同诉讼人之间就不存在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间往往是诉讼标的上的牵连
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这类诉讼是合并审理还是分开审理,取决于当事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决定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和牵连性 单独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形成的前提
在共同诉讼中,由于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或牵连关系,导致共同诉讼人诉讼行为的相互影响,这就会使单独诉讼形式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一些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既要尊重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独立性,又要利用共同诉讼制度实现诉讼经济,避开裁判矛盾
为界定共同诉讼人在共同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就要对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和牵连性有明确的认识
1、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各自独立的诉讼分别审理;即使合并审理,也要分别作出确认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
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独立进行诉讼完全相同
所以,各共同诉讼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各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可以独自在诉讼中自认、撤诉、和解、上诉;其中一人自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其二,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实行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诉讼行为
如与一共同诉讼人和解,拒绝与另一共同诉讼人和解;承认一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而反驳另一共同诉讼人性质相同的诉讼请求
其三,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其四,对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