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强制性法律规范分析 【摘要】强制性法律规范是行政干预的主要体现形式,即公权力干预和管制私权领域,必须进行科学的设置以及谨慎的安排,否则将无法确保社会公平,甚至对私法自治产生不利侵害与影响。目前来看民法强制性法律规范方面的理论并不成熟,本文先对其内涵和效力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民法强制性法律规范制度,谈一下个人的观点与认识,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强制性法律规范;内容;效力;完善措施 作为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民法讲究的是私法自治。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原有的私法自治基本架构发生动摇,一味地推行自治可能会导致部分人或者群体的自由受限。实践中为私权得以有效的实现,公权力干预民法实施的现象日渐凸显。基于此,从强制性法律规范角度着手,划定公权力界限,对保护公民权利尤为重要。 一、民法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基本内涵 民法具有私法自治特别性,基于概念要素来界定强制性法律规范,有利于深层次理解民法的强制性法律规范。[1]第一,强制对象。自治法律规范属于技术或者裁判法,其主要以法官作为法律规范对象;管制法律规范是政策法以及行为法,其以广阔人民群众作为主要法律规范对象。基于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分析,管制法律规范属于行为法的范畴,强制性法律规范对象的范畴不包括法官等人员。第二,虽然强制性法律规范也是由强制力保证,但是实践中违反民法领域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并不当然无效。民法强制性法律规范中的“强制”,即当事人有是否适用的选择权,一旦适用则需严格根据法律规范要求办事,而且法律后果也应当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就行为方式而言,学界在对民法强制性法律规范论述时明确提出,切忌“意思”排除,无论是事实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均应当依法而定,其中无意思表示之义。虽然准法律行为中有意思表示的内容,但是造成的后果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能排除法律规定的后果。强制性法律规范针对的是法律行为。从强制内容层面来看,国际层面上排除变更法律规范,排除变更法律规范适用。因国内法律适用多由司法机关实施,而且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权力,当事人不能排除,排除变更法律规范也排除了法律规范适用性。通过以上分析,对民法强制性法律规范有了更为全面的认知,即民法强制性法律规范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无法排除法律适用,否则法律法律规范就会受阻。 二、民法强制性法律规范效力 1.私法自治挑战。私法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同时也是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