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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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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学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原标题:省学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2 号《省学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 年 11 月 20 日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第三章 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第三节 应急处置第四章 学生人身损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损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与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与时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进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容。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与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第五条 建立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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