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 管理办 法》、《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协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乡村为主、联防联控的防工作机制。第三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加、各负其责,加强管理。第四条 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幼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承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一)宣传部门要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列入宣传教育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途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报道,宣传溺水的危害性与相关自救知识,提醒家长关注孩子防溺水安全。(二)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溺水宣传教育,通过公共安全教育课、校园宣传等形式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并在每年雨季、汛期与春、秋季开学初开展集中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在每年暑、寒假前,印发《告家长书》,增强家长防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三)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水库、水系的管理。各类水库应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设置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因建筑工程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督促建筑单位与有关企业单位与时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五)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采砂、取土、取石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地方对闭坑矿山遗留下来的坑洼进行回填。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六)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的公园、河的管理,在公园、河有关地方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七)旅游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旅游景区管理,在涉水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栏,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八)公安部门要组织指导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调查工作。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积极帮助救援,并协调处置有关突发事故。会同水利、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取土以与对塘坝任意改造等行为。(九)体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公共游泳场馆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游泳馆(池)的安全防、卫生消毒、值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