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 国 土 资 发 〔 2024 〕 19 号 河 南 省 国 土 资 源 厅关 于 印 发 省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项 目 终止 管 理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各 地 勘 单 位 主 管 局 、 地 勘 单 位 , 各 有 关 矿 业 企 业 ,有 关 单 位 :现 将 《 河 南 省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项 目 终 止 管 理 暂 行办 法 》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执 行 中 如 有 问 题 ,请 及 时 反 馈 给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 二 ○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八 日河 南 省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项 目 终 止 管理暂 行 办 法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法 律 规 范 和 完 善 省 财 政 出资 地 质 勘 查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 提 高 矿 产 勘 查 项 目 找 矿效 果 , 根 据 《 河 南 省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 周 转 金 ) 管 理暂 行 办 法 》 ( 豫 财 办 建 〔 2024 〕 226 号 ) 、 《 河 南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地 质 勘 查 项 目 管 理 工作 的 通 知 》 ( 豫 国 土 资 发 〔 2024 〕 113 号 ) , 制 定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凡 承 担 省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项 目 ( 以 下 简称 “ 项 目 ” ) 的 地 质 勘 查 单 位 , 必 须 遵 照 本 办 法 。 第 三 条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可 提 出 项 目 终 止 申 请 :1 . 受 外 部 环 境 、 政 策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项目 无 法 正 常 开 展 的 ;2 . 开 展 一 定 地 质 工 作 后 发 现 以 往 地 质 认 识 发生 重 大 变 化 , 根 据 目 前 所 掌 握 的 地 质 资 料 , 项 目 无进 一 步 工 作 价 值 、 目 标 任 务 无 法 实 现 的 , 或 主 要 勘查 工 作 量 无 法 实 施 的 ; 3. 因 不 可 抗 拒 力 而 造 成 项 目 无 法 实 施 的 。第 四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如 有 第 三 条 情 形 的 , 应在 30 日 内 , 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