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城市桥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市政局: 为了规我省市政公用、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市政公用、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市政公用、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省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城市桥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具体管理工作按《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建〔2024〕83 号)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时反馈到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和城市建设处
联系人:聪会 00 郭明军 00 附件:1
省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 2
省城市桥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二○○八年八月十四日附件 1省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 一、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二、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三、 人员要求: (一)有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取得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培训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人,专业合理,其中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不少于 4 名
(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须具备中级与以上职称
四、 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所使用的计量器具,需通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 县级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 80 万,检测人员不少于 6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 2 名,并取得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培训证,检测参数可适当减少;七、 检测参数 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