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安装技术法律规范(试行)前言为了保障我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统一建设安装技术要求,实现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定量化管理,特制定本法律规范。本法律规范由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提出。本法律规范由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本法律规范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法律规范为首次发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1 范围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用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设备安装。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技术法律规范中引用成为本法律规范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JJG 711-1990 明渠堰槽流量计试行检定规程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建设安装的技术要求3.1 安装位置选择的基本原则3.1.1 固定污染源排放口均需进行法律规范化整治,使其符合排放口法律规范化技术的要求。3.1.2 应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其安装位置的监测值能代表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的排放水平。3.1.3 安装位置应选择在净化设施的下游,位于污染物充分混合、均匀的部位,并易于接近,安全,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操作。3.1.4 排放口监测设备与室内控制中心系统的距离应不大于 600 米。否则,应增设信号放大增补器, 以避开监控信号的衰减和失真。3.2 排气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技术要求3.2.1 应对废气排放口进行综合整治。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和高度进行合理的归并整治,不能合理归并的,依次编号;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有条件的应加装引风系统进行集中排气的综合整治。3.2.2 安装位置应设置斜爬梯,便于操作人员安全接近。操作部位应设置工作平台和护栏,并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操作人员安全工作。斜爬梯、工作平台和护栏的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法律规范》(GBJ17)、《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的技术要求。3.2.3 安装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没有水滴和水雾;且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