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游泳运动的开展,法律规范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游泳场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泳活动的公益性的人工室内外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所以及综合性水上乐园
宾馆、酒店等从事营利性游泳活动的游泳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游泳场所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鼓舞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游泳场所
鼓舞有关单位将内部使用的游泳场所对社会公众开放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纳入公共体育设施规划
第六条 公共游泳场所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进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游泳事业进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和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的原则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游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共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公共游泳场所
第三章 开 放 第八条 开放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空气质量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二)设置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存放衣物柜、池水消毒设备和浸脚消毒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