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日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劳社政字[2024]10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24〕38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24〕7 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
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