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巴拉宪章澳大利亚《巴拉宪章》〔1999 年修订版〕1999 年 11 月 26 日背景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以下称“澳大利亚 ICOMOS〞〕明确表示:《巴拉宪章》只有一个,即1999 年通过并实施的版本
1999 年之前所公布的三个版本业已归档,不再获得澳大利亚 ICOMOS 的认可
任何宣称使用 1998 年版本〔或非 1999 年 11 月所通过版本〕的人都违反了澳大利亚ICOMOS 的主旨,并没有采纳真正的《巴拉宪章》
在首次提与《巴拉宪章》之处,需使用“澳大利亚 ICOMOS《巴拉宪章》〔1999 年〕〞字样,此后那么简称“《巴拉宪章》〞即可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于 1979 年 8 月 19 日在巴拉通过,1999 年 11 月 26 日进展修订〕 序言 《巴拉宪章》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在参考《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宪章》〔1964 年,威尼斯〕与 ICOMOS 第 5 届大会决议〔1978 年,莫斯科〕的根底上,于 1979 年 8 月 19 日在澳大利亚南部城市巴拉批准实施的
澳大利亚 ICOMOS 分别于于 1981 年 2 月 23 日、1988 年 4 月 23 日和 1999 年 11 月 26 日对宪章进展了修订
《巴拉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凝聚了澳大利亚ICOMOS 成员的学识和经历,为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指导 保护是文化遗产管理的有机组成,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
《宪章》的适用对象 《宪章》为从事文化遗产地工作或与之相关的参谋、决策者、以与遗产地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保管着制定了工作标准
如何使用《宪章》 应当从整体上把握《宪章》
其中的许多条款是相互关联的
例如,“保护准那么〞局部的条款在“保护过程〞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