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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巴拉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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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巴拉宪章澳大利亚《巴拉宪章》〔1999 年修订版〕1999 年 11 月 26 日背景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以下称“澳大利亚 ICOMOS〞〕明确表示:《巴拉宪章》只有一个,即1999 年通过并实施的版本。1999 年之前所公布的三个版本业已归档,不再获得澳大利亚 ICOMOS 的认可。任何宣称使用 1998 年版本〔或非 1999 年 11 月所通过版本〕的人都违反了澳大利亚ICOMOS 的主旨,并没有采纳真正的《巴拉宪章》。在首次提与《巴拉宪章》之处,需使用“澳大利亚 ICOMOS《巴拉宪章》〔1999 年〕〞字样,此后那么简称“《巴拉宪章》〞即可。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于 1979 年 8 月 19 日在巴拉通过,1999 年 11 月 26 日进展修订〕 序言 《巴拉宪章》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在参考《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宪章》〔1964 年,威尼斯〕与 ICOMOS 第 5 届大会决议〔1978 年,莫斯科〕的根底上,于 1979 年 8 月 19 日在澳大利亚南部城市巴拉批准实施的。澳大利亚 ICOMOS 分别于于 1981 年 2 月 23 日、1988 年 4 月 23 日和 1999 年 11 月 26 日对宪章进展了修订。 《巴拉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凝聚了澳大利亚ICOMOS 成员的学识和经历,为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指导 保护是文化遗产管理的有机组成,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 《宪章》的适用对象 《宪章》为从事文化遗产地工作或与之相关的参谋、决策者、以与遗产地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保管着制定了工作标准。 如何使用《宪章》 应当从整体上把握《宪章》。其中的许多条款是相互关联的。例如,“保护准那么〞局部的条款在“保护过程〞和“保护规〞局部中也有进一步的诠释。各局部的标题意在方便读者阅读,而不是将《宪章》刻意划分为几个局部。 《宪章》本身为一份完整独立的文件,但是其实施和运用会在澳大利亚 ICOMOS 的一些其他文件中得到进一步的诠释,这些文件包括:l 《巴拉宪章》指南:文化价值;l 《巴拉宪章》指南:保护方针;l 《巴拉宪章》指南:科研与报告的程序;l 遗产地保护中的共存规。 《宪章》的适用领域 《宪章》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文化遗产地,包括具有文化价值的自然遗产地、原住民遗址和历史古迹等。其他组织制定的准那么规也有参考价值,包括《澳大利亚自然遗产宪章》与《原住民与托雷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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