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论文 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已引起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
总体而言,物业管理纠纷除少数为行政管理纠纷之外,大多数则属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
如拖欠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纠纷、车辆保管纠纷以及租赁纠纷等
这类纠纷在双方协商不成或有关部门调解无效时,人们更习惯于将其付诸诉讼,而不采纳仲裁
其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仲裁也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定方式、与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自愿性 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哪个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故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是专业性 由于仲裁对象多为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委员会都拥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业的专家,这样就能保证仲裁的专业权威性
三是国际性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 WTO,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仲裁庭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都具有更多的国际性因素
特别是仲裁国外执行方面的优势是法院所不具有的
四是灵活性 仲裁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在协商的基础上可被简化,仲裁文书在格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较为灵活的处理
不实行地域或级别管辖
在代理人方面的规定也较法院宽松
五是保密性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原则,仲裁员、仲裁庭秘书都负有保密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六是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七是经济性 具体表现在时间的节约导致费用节约;仲裁收费相对较低;由仲裁引起的商业损失较少
八是独立性 法律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也不受仲裁机构干涉
仲裁的这些特点,为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