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4)第 3 号修改单(对 2024 年 1 月第 1 版和 2024 年第 1 号修改单、2024 年第 2 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施工场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从事检验工作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 3 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实行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 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 或者 JPG 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