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010F 01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656—202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Requirement for metrology management of energy consumption in organization of using energy 2024-10-17 发布2024-01-01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 言本标准的 6.1、6.3、6.4、7.2、7.3、7.5、7.6、9.1 和 9.3 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举性条款。本标准的附录 A 为法律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进展与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统计局共同提出。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计量测试学会、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绍兴化工有限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阚江洲、裘越、宁子平、詹志杰、沈才忠、杨景彤、徐晓村、何红波、金慧平、王云鹏。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在能源采购、加工、转换、输送和利用过程中能源计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422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通则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 17167-2024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JJF 1112-2024 计量检测体系确认法律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为实现节能降耗目的而持续控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所必需的一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3.2 能源消耗限额指标为达到节能目的,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按不同行业,根据管理要求、现有技术水平等现状,经综合平衡后确定的能源消耗单位参考值。4 管理职责4.1 用能单位应建立文件化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4.2 用能单位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实施能源计量管理所必要的资源。应明确能源计量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能源计量管理工作。4.3 用能单位应明确能源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与计量管理活动有关的人员,并规定其职责。4.4 用能单位应提供培训,以保证与能源计量管理活动有关人员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保存培训活动的记录。4.5 用能单位应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