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LIMANTAN TIMUR2 x 60 MW燃煤电厂购电协议书购买方:PT PLN (PERSERO)出售方:PT [tba]签署日期:注:PT PLN (PERSERO)、PT [tba](出售方)与[tba]和[tba](赞助方)所签署的赞助协议亦包含在本协议中,签署日期与本协议日期一样第二部分PPA 本电力收购协议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1、[PT
[tba]],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国法律组织和建立的XX 公司,其主要办公地点为:(以下简称售电方)2、PT
PLN (PERSERO), 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国法律组建的国有企业,其主要办公地点为:Jl
Trunojoyo Blok M I/135, Jakarta Selatan, Indonesia (以下简称 PLN)上述各方在下文单独使用时都称为“参加方”,一起合并时为“参加各方”
参加各方均同意下列引述:引述语A 鉴于 JAVA 地区电力需求增长,PLN 要求从售电方购入电量
B 鉴于售电方已于[在此处填写日期]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确认其燃煤电厂所发电量将向 PLN 公司销售
该电厂位于 Panajam, Kalimantan Timur, Indonesia,包括两台机组,其设计净容量为60 MW,电厂的设计、融资、建设、营运和所有权均归售电方所有
C 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围,PLN 具有从售电方购买电量的意愿,售电方也具有向 PLN 出售电量的意愿
D PLN 和售电方有意明确和阐明在该项目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责任和义务将在下面明确、定义
根据上述前提条件,结合双方在下文中缔结的约定和协议PLN 和售电方同意以下容: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使用的相关名词其含义如下:“会计原则”:是指适用于印度尼西亚法律的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 ( 即 Pernyataan Stand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