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输变电设备统一编号准则第一章 围第一条本准则规定了 110 千伏与以下输变电设备命名编号(简称命编)准则,适用于地区电网调度系统管辖的厂、站与输变电设备
第二章 总则第二条 110 千伏与以下输变电设备的命名、编号依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二次设备的命名遵照跟随相关一次设备的名称进行命名的原则
第四条本地区电力系统的编号按设备管辖围划分,遵循谁管辖谁命编的原则
正式命编前,上、下级调度间应作好协调一致的工作
第五条现有设备命编与本准则有冲突的,临时予以保留,新设备投产或旧设备改造涉与命编改动的,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六条调度管理中常用的电力系统设备名称,按“电力系统调度术语” 命名,其文字符号按有关设备术语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而成,常用基本符号见附录 A
第三章 厂、站名称命名规则第七条发电厂(简称“厂”,下同)、运维操作站(简称“运维站”,下同)、变电站(统称“站”,下同)等厂、站名称一般由 2~3 个字组成,如:××运维站,××变电站,××风电场等
第八条厂、站名称原则上以行政自然村、公路等名称命名,也可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名称命名
站一般不宜以乡镇与以上的行政名称命名
第九条 同一电压等级与与相邻电压等级网络的厂、站名称不得完全一样或名称的谐音完全相似
第十条 本厂、站出线对侧的厂、站名称和本厂、站名称中不得有一样的字或谐音相似的字
第十一条同一地区不得有名称或名称谐音相似的厂、站
第十二条 厂和站不得同名
运维站名称以其所在变电站名称命名,如:运维站设在××变电站,则该运维站命名为××运维站
第十三条进展策划部在变电站规划选址时应明确变电站具体位置、围与其名称建议,并发函通知调度所确认后,才能发文公告
第十四条进展策划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加小电源与大用户接入系统方案审查,调度所在审查会上对小电源与大用户调度命名进行确定
第四章 输电线路名称命名规则第十五条 线路名称由线路两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