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日期: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 或虽未超过 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4m 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 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围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与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与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五条 前期的调查围应为边坡与基坑可能的影响围,且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 3 倍的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相邻房屋业主、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城建档案等有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并经双方确认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