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4 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法律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实行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实行随机抽(巡)查确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 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根据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 ,应当遵守本办法。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 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和信用量化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项目评价一次。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第六条 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遇到附表 1-1 和附表 1-2 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表 2 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第八条 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