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舞中小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进展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等四部门2024 年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且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水平,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含微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凡在市境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基本界定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具体条件是: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优先进展技术领域》以与最新《当前优先进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围
2、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以上;用于高新技术产品讨论开发费用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3、满足上面两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建有部研发机构或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开展实质性的研发活动,并明确的科技人员分配和奖励制度; (2)拥有 1 件发明专利、2 件以上有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或 1 件以上软件登记、注册商标、技术标准、植物新品种登记、原产地保护产品等知识产权; (3)企业近五年承担过国家级和省级 1 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市级 2 项科技计划项目
4、企业与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规行为记录
第四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认定申请常年受理,分批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