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蚌行终字第 00041 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蚌行终字第 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 年 11 月 17 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 353637 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 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 2024 年 11 月 17 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 XX 市燕山路 109 号 1 栋 1 单元 3 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 353637 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 其 错 误 的 行 政 登 记 行 为 , 后 蚌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2024)蚌山行初字第 00018 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XX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24)蚌行终字第 00041 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 审 申 请 人 杨 ×× 的 诉 讼 请 求 , 并 撤 销 蚌 山 区 人 民 法 院(2024)蚌山行初字第 00018 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蚌行终字第 00041 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 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