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蚌行终字第 00041 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依法撤销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蚌行终字第 00041号行政裁定
依法撤销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 年 11 月 17 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 353637 号房地产权证
判决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 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 2024 年 11 月 17 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 XX 市燕山路 109 号 1 栋 1 单元 3 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 353637 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 其 错 误 的 行 政 登 记 行 为 , 后 蚌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2024)蚌山行初字第 00018 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24)蚌行终字第 00041 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 审 申 请 人 杨 ×× 的 诉 讼 请 求 , 并 撤 销 蚌 山 区 人 民 法 院(2024)蚌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