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 食品厂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 食品厂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制度 1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主管厨房负责人及厨师长,对食品卫生负全面管理责任
并承担卫生管理职能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2)制订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6)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别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
应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
对不参加培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