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第 3 号公告,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为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的管理水平,法律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工作,扩大食品出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批准,现将《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本规定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 HACCP)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以及 HACCP 的认证工作,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扩大食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鼓舞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并实施 HACCP管理体系
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 HACCP 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 HACCP 管理体系
第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 HACCP 管理体系的验证工作,并根据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出具 HACCP 验证证书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 HACCP 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监督管理HACCP 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证工作,负责调整和公布《目录》
第二章 企业 HACCP 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