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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与河南省杞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河南中原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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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与河南省杞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河南中原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华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巍,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晨,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杞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杞县邢口镇. 法定代表人王秀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政,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宇,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中原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 310 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化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兰,公司职员。 上诉人驻马店市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杞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杞县六建)、原审被告河南中原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商贸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4)荥民二初字第 16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驻马店市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巍、刘晨,被上诉人杞县六建的法定代表人王秀成及委托代理人陈学政、赵宇,原审被告中原商贸城的委托代理人刘桂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 年 4 月 30 日,杞县六建与驻马店建筑公司中原国际小商品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中原国际小商品城(一期工程)一标段,工程建筑总面积 26645 平方米(以实际竣工建筑面积为准).分包工程工期:2006 年 4 月 30 日至 2006 年 9 月 16 日。劳务分包范围为:基槽机械开挖、人工随机械清槽、二八灰土人工配合施工(筛灰、平土、铺灰、找平、机械施工不到部位人工夯实),基础、基础机械回填(人工分层平整、夯实)、主体工程施工,外墙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及维护。砌筑工程、层面工程(卷材除外),找平层施工、内外粉刷(含脚手架拆除、搭设及钉钢板网),楼地面(水泥沙浆、地板砖)、散水。内墙面砖、踢脚线(不含内外墙涂料)。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劳务酬劳采纳固定劳务酬劳(含管理费)方式计算,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6 元,基础部分工程完成付工程量工资的70%,一、二、三层(含屋面)每完成一层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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