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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籍管理的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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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籍管理的正当程序原则 【摘要】高等院校是法定的学籍管理机关。高等院校取消在校学生学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但会对学生的学业、生活及精神心理方面带来极其消极的影响,因而高校在作出该决定前应当针对事实进行全面调查、严格取证,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对学生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义务,以确保作出的决定审慎、正确,否则将因程序违法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学籍管理;取消学籍;行政处罚;正当程序 武汉理工大学大四女生徐某某在毕业前夕被检举为“高考移民”,学校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徐某某户籍不符合新疆普通高考的报名资格,决定取消徐某某的学籍,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徐某某不服将武汉理工大学告上法庭。法庭一审认为武汉理工大学在作出取消学生徐某某学籍的决定之前,并没有告知对方校方做此决定的理由、证据等,亦没有告知该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属于行政行为程序不当,故判决武汉理工大学败诉,应该立即撤销该项决定。武汉理工大学上诉遭到驳回,维持原判。“高考移民”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中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均、教育水平差异较大的结果。“高考移民”对本地考生极为不公平,是应当杜绝的社会现象。本文拟以此案为切入点,借助探讨处理此类问题的方式方法,来探讨高等教育法制与高校学生权益间的关系。此案是学校依据学校制定的《学籍管理条例》对学生做出的处罚行为。要判定此处罚是否准确、恰当,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学籍管理的概念及性质。 一、学籍管理的概念及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高等院校有权对在校学生的学籍依法进行管理。在传统行政法领域,学籍管理关系被归类为“特别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特点在于,在其关系结构中,学校处于管理者一方,法律地位较高,而学生处于被管理者一方,法律地位较低,两者所具有的权力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因此也有理论将其称之为“高权法律关系”。因其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平等性存在显著差异,故在法律救济途径上也不一样,对于学籍管理领域产生的纠纷,我国将之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二、取消学籍行为与行政处罚行为的区别 认真分析,两者还是存在显著区别:1.两者的权力关系性质不一样。取消学籍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学校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远高于学生;而行政处罚属于一般权力关系,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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