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行政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公开学校信息,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五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第九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或学校秘书长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处、新闻办、校工会、法律事务办公室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
第1页共10页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十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