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实务》 一、行政诉讼概述1
行政诉讼涵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被管理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但行政首长不是被告,行政首长出庭也不是代理人的身份
被告不享有起诉相对人或相关人的诉权,也不享有反诉权
行政诉讼审理者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审理,只有合议、无独任制审判组织形式
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它决定了在行政诉讼中审判权和行政权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司法高于行政的关系——生效裁判大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此原则同时告诉我们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广度和深度
五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从适用主体上说,其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承办
其次,从审查的方式来看,人民法院应适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这里的开庭与书面审理相对应
开庭可以是公开的开庭,也可以是依法不公开的开庭审理
第三,从审查的范围和广度上看,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
复次,从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审查具体行政行这的合理与否的问题
最后,审查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一、二项确立的
五项标准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即为合法,法院应予判决维持
五项标准中只要有其中之一不符合即为违法,法院就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这五项标准是:一是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职权;五是否滥用职权;六是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见下表)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意味着四个“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