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法中的“冲突规则”——一个相对封闭的 WTO 争端解决法律适用系统的形成关键词: 《WTO 协定》/冲突规则/其他国际法 内容提要: 冲突规则的作用在于决定哪些国际法规范应优先适用
但是,《WTO 协定》本身没有包含处理 WTO 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关系的一般冲突条款,但又不能机械地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0 条,且难以有国际公法的冲突规则适用的空间
DSU 第 3.2和 19.2 条根本不构成一条冲突规则,而是作为对 WTO 涵盖协定的过于宽泛的解释的一种制约或限制
处理 WTO 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关系的冲突规则隐含在 DSU 第 7.1、7.2、11 和 19.1 条的规定之中
从上述冲突规则可推断,WTO 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争端解决法律适用系统,从而排除了实体的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适用
《WTO 协定》对 WTO 法与其他国际法的关系很少涉及,它没有包含明确规定其与已经存在的其他国际法之间关系的一般冲突条款
由此产生了一些相应的问题,其中有,如果遇到 WTO 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存在冲突,能否适用国际公法中的冲突规则,比如后法规则和特别法规则解决可能的冲突;WTO 法,尤其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中有没有隐含一些处理这类可能的冲突的规则;如果有,哪些 DSU 条款隐含这类冲突规则,以及这些冲突规则是否排除了其他国际法在 WTO 争端解决中的适用,等等
这些问题的研究在 WTO 法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WTO 法中明确规定的冲突规则为数不多 冲突规则的作用在于决定哪些国际法规范(除了反映强行法的规范)应优先适用
如果规则的冲突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导,将减少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如果一项条约的规定与另一条约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关于哪项规定应优先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第 30 条规定了一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