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 (一)会计凭证法定内容---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的内容 (1)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者完成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的,用来证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者完成的事实,以明确有关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
(2)原始凭证种类既有来自单位外部的,也有单位内部自制的; 既有国家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发票,也有由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双方认可并自行填制的凭据等
(3)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2
记账凭证的内容 (1)记账凭证,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加以归类,并且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2)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经济业务事项摘要; 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 记账符号; 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并盖章等
(二)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 1
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会计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都体现了两层含义: 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继续进行的,就是违法行为; 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如果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延误会计核算及时进行的,也是违法行为
至于“及时”的具体期限,《会计法》和《实施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单选题】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的时间最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