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 国医教[20100208]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赔偿法律解读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对策略培训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备受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 2009 年 12 月 26 日正式通过,并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律对完善我国民法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它从法律层面统一医疗损害赔偿事由、标准、鉴定,明确其侵权的过错原则,举证责任等,将有利于扭转当前医患关系紧张,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帮助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学习《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条款及医疗损害赔偿的专门规定,掌握医疗损害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应对新法律对医方的责任要求,我中心特举办《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赔偿法律解读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对策略培训班。培训班将邀请知名专家对新法律相关条款进行权威、深刻解读。为增强医疗机构的操作性、还将对现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效力、医疗损害的鉴定、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法律实施配套办法等热难点问题进行讲解和指导。为适应新法律对医方的要求,培训班还将对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避免和减少医疗损害侵权及赔偿等进行案例分析。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 1、《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背景及其一般条款解读;2、《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章节详细解读;3、《侵权责任法》及“医疗损害责任”对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法规的重大影响及其配套实施办法;4、医疗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5.《侵权责任法》中其它的与医院管理、医疗服务活动有关的法律释义;6、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医方的责任义务。培训结束将对合格学员授予中华医学会 2010 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 I 类学分 10 分。二、参加对象: 1、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2、各级医院院长、主管医疗副院长、医务科(处)、医患关系办、护理部、急诊科及临床科室负责人;3、各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三.主讲专家:刘 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立法专家张宝珠 解放军总医院法律事务处主任 四.时间地点: 2010 年 3 月 26 日—3 月 28 日 江苏省无锡市 (3 月 26 日报到)2010 年 4 月 02 日—4 月 05 日 云南省昆明市 (4 月 02 日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