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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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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年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今日我给大家带来了 20XX 年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几点思考,大家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思考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既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也包括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既包括对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监督,也包括对行政执法机关管辖案件的监督。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刑事立案主体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滥用权力、追究无辜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通过立案监督,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打击徇私枉法的行为,防止腐败,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没有与其相配套的操作规则,以致在实际运作中还面临一些难点,加之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深化开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监督的立法缺陷 (一)立法缺失,导致立案监督工作缺乏保障 对立案监督的问题,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都作了规定。《宪法》第129 条和 xx5 条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的原则性、宏观性、普通性规定。《刑事诉讼法》通过第 7 条、第 8 条、第 xx1 条规定将其具体化。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第xx1 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对于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处理,仅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时限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假如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8 条第 2 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通知立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报请本院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直接受理。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立案前的审查期限等,导致公安机关可以以案件正在初查为由来规避监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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