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6 号发布,根据 2025 年 7 月 17 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法律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 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 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 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 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 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