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含基建工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在正式运转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别作业安全措施票”。第二条 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测修理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特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第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特别作业安全措施票”内。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第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测修理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别作业安 全措施票”。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第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测修理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转的电源)。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合理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当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法律规范,并接地良好。(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实行相应的 防爆安全措施;(二)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三)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纳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 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四)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 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六)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或金属容器内作业装设的 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七)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 闸一保护。第九条 配送电单位/检测修理部电气班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检,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 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 停电处理。第十条 临时用电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随意增加用电 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第十一条 作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