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项目选址的条件汇总一、《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5.3 选址要求5.3.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应与养殖场生产区、居民区等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在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5.3.2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的位置应有利于排放、资源化利用和运输,并留有扩建的余地,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5.3.3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选址的其他要求参照 CJJ64—1995 第 2 章、GB50014—2006 第 5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3 选址要求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该避开 3.1 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在 3.1 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00m。5.2 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 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3 号,2014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500 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五、《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568-2010)表 5: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限值(氨气:5mg/m3;H2S:2mg/m3)。表 6: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放牧区声环境质量评价指标限值(昼间:6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