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论文 一、专利权人与人类胚胎干细胞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分配 人类胚胎干细胞提供者的利益包含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两方面。在人类胚胎干细胞提供者的精神利益方面,《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以及我国20XX 年颁布的《人类胚胎干细胞讨论伦理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都以“知情同意”的形式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对于人类胚胎干细胞提供者的精神利益可以通过知情同意书、保密义务以及对人类胚胎干细胞进行编号跟踪的形式来保障人类胚胎干细胞提供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精神利益。 (一)人类胚胎干细胞提供者财产利益的保护现状 专利权人与人类胚胎干细胞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主要在于后者是否应获得财产利益的问题。对于人类胚胎干细胞提供者财产利益的保障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尚处于理论讨论的层面。在国际法律规范方面,《关于遗传资源的猎取及公平和公正分享因利用该资源而产生的利益之波恩准则》将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益分享排除在全球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和商业开发的惠益准则之外。在法律实践中以美国的 莫 尔 案 ( ) 和 格 林 伯 格 案( ’ sHospitalResearchInstitute , Inc.)为主要代表的判例均未给予生物材料提供者以经济利益。此外,我国的《人类胚胎干细胞讨论伦理指导原则》的第 7 条规定“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儿组织”。我国的《专利法》以及相关规定亦没有对人类胚胎干细胞提供者给予利益分享的规定。然而,在生物技术发明的专利保护过程中,对生物材料提供者利益的有效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生物材料是否充分有效,直接影响到生物科学讨论的成败。可想而知,作为理性人的人类胚胎干细胞提供者是难以接受自己提供的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延伸产品获得专利并取得收益而自己却无法分得一杯羹的现实的。 (二)人类胚胎干细胞提供者财产利益分享的可行性及制度设计 撇开保守主义者以胚胎是“人”为由反对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专利保护不谈,反对人类胚胎干细胞提供者获得利益分享的观点和理由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其一,有人以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为依据,认为人们需要通过自身的劳动方能获得财产。这些人认为,胚胎提供者并没有为人类胚胎干细胞发明进行过制造性劳动,因此人类胚胎干细胞发明的专利利益不能为其所分享。其次,一些结果主义者则认为,人类胚胎干细胞的有偿提供将会导致不良的社会后果。他们认为这将会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