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_第1页
1/12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_第2页
2/12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_第3页
3/12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93 年 9 月 28 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 年 10 月 24 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颁布日期:19971024 实施日期:19971024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四章 更变登记 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的设立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投资者可以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后申办项目。申请设立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法人和发行个人股的股份制企业法人,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管理。设立企业法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设立下列企业法人必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一)全国性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全省性企业;(三)从事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八条 凡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国家”、“中华”字样的,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中使用“海南”字样的,应当由企业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名称、字号(商号)专用权。第九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格证明;(二)投资者签章的组织章程,集团公司的组织章程必须由其成员企业共同签章。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集资设立的企业法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证件外,还必须提交投资者签署的协议。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章程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二)资产类型; (...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