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安全工作现场规程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确保员工在供电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站供电生产的具体的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必须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必须自我表率
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供电工作(包括送、变、配、用电)的一切人员(包括运转、检测、修理、设计、安装、安全用电监察人员)
各单位可依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站主管生产的领导经批准后执行
到用户去工作也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 4 条 (1)、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低电压在 250 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低电压在 250 伏及以下者
(2)运转中的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部分应视为带电体,不可触摸
停用的电气设备在为实行封挂地线前应视为带电设备
(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第 5 条 供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1、经医生鉴定,无阻碍工作的病症(依据不同工种,1-2 年进行1 次体检)
2、电气工作人员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以后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经考试合格之后,方能恢复工作
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能参加工作
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会触电急救法
第 6 条 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人员(干部、临时工等)须经安全教育后,方可到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能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之前应介绍电气设备运转方式和有关安全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
对承包电气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