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有关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有关规定包括: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以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以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以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以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 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拖线安全的范围以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人井、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人井、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条 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 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当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实行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