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2014-9-1民营企业权益的保障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其对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的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和相互协调,对促进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保障民营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和相互协调中发展。顺利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就要处理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保障民营企业的权益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可以有效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发挥民营企业高效经营机制与创新机制的优势,使民营经济真正融入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营机制的市场化,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然而由于多数国有企业具有规模更大、政策支持更多和市场支配优势,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令人担忧。一、民营企业权益容易受损的表现形式民营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主要包括行业准入权、控股权、股东投资收益权和企业话语权等。民营企业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行业准入门槛高、获得控股权机会少、投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话语权缺失和受法律保护权较小这四个方面。(一)行业准入门槛高一是存在“玻璃门”和“弹簧门”的现象。无论是 2005 年的“非公经济 36 条”(《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还是 2010 年的“新 36 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营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文件。但文件出台至今,仍遭遇不少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部分实施细则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二是民营企业即使进入行业发展,但最终还是选择退出。民营企业在国企垄断和半垄断的行业中,其投资比例、投资形式依然受到诸多限制,很难享受到与国企同等待遇。例如早先的民营航空公司、民营加油站等,很多民企最终选择了“退出”。虽然国家已出台《反垄断法》,但对民营企业的行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