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责任的追究制度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警醒有关责任人员,保障病人及医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项制度。二、医疗纠纷的评析内容:1、医疗纠纷的原因及性质。2、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开、存在缺陷、不可避开。三、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 20 日内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骨干进行认真认真的评析,按情节及后果,认定纠纷性质为可以避开、存在缺陷或不可避开。1、有下述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开的医疗纠纷:(1)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2)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2、有下述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1)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当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开”的医疗纠纷;(2)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3、符合下述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开的医疗纠纷:(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当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实行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4、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有责任的可认定为可避开的纠纷,也可认定为存在缺陷。5、对于一些特别情形的医疗纠纷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酌情认定。四、可以避开的医疗纠纷的处理:1、负全部责任的,扣回责任科室的当月奖金的 10-20%,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 10%(最高不超过 5250 元);经论证,科主任负有责任的,承担赔偿费用的 1-1.5%(最高不超过 1250元)。2、负次要责任的,扣除责任科室当月奖金的 5-10%,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 5%(最高不超过 3250 元)。视情节,科主任承担 0.5-0.75%的赔偿费用(最高不超过 250 元)。五、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扣除责任科室当月奖金的 5-10%,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 4%(最高不超过 1250元)。次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承担的费用的 20%。六、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工作人员脱岗、严重不负责任、违纪违法、严重违规违章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因私自收费、恶意使处方外流、私自向病人卖药卖器械等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报请上级机关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吊销执业资格、延迟晋升、降级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七、因管理人员“不作为”导致医疗纠纷并有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