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三点理解根据安监总局令第 45 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从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笔者根据本《办法》给出的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定义基础上,从“建设项目监管权限界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许可和建设项目行政处罚监管”三个方面,全面理解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不断地去加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监管工作
一、建设项目监管权限界定(三种权限)1、审查权(国省市三级安全审查)凡《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安监总局部门负责实施;凡《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和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以外的由省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可委托下一级实施,但审查结果不可委托);在上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均属市安监部门负责实施
2、委托权(四种情形不得委托审查)国省市三级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实施,但审查结果不得委托
凡涉及《办法》第六条 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不得委托实施;凡涉及《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15 种危险化工工艺、4 类危险化学品(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不得委托县级实施(“二重点一重大”);凡已受托审查的不得再委托审查;凡委托安全条件评价的中介不得委托竣工验收评价
3、中介权(二报告一专篇)凡涉及《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二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凡涉及《办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4 种情形之一,由甲级资质负责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其它均可委托乙级资质机构负责“二报告一专篇”(安全条件评价报告、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