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转,特制定本项制度:一、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安装,并符合《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二、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应在使用之前或者使用后 30 天内向质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压力管道的明显的位置;三、在用压力管道应按有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册;四、做好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的应快速进行处理;五、每个月至少进行 1 次压力管道检查,并做书面记录;六、使用单位依据具体的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七、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订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计划;八、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投入重新使用;九、压力管道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法律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十、压力管道使用中严禁超温、超压操作;十一、做好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文件和压力管道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书、使用维护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工作;十二、压力管道的重大检测、修理作业应当由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十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十四、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依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习;十五、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办理事故报告手续;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