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东莞人民政府商铺租赁合同甲方:东莞市人民政府乙方:商铺租赁方鉴于甲方拥有在本市经济进展区内的地产,乙方有意在该区域内租赁商铺,为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租赁物品甲方将拥有的商铺(具体地址和建筑号码)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共计(租期)个月
到期前七天假如任何一方没有表示延长租期,则租赁期自动终止
第三条 租金1
租金总额为(具体金额),每月(付款方式,如:先月付款/季付款)一次,以人民币计算;2
租金包括房租和公用设施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等费用);3
租金缴纳期限为(缴费期限),逾期未缴纳的,乙方须按逾期金额每日支付比例付给甲方违约金
第四条 保证金乙方应在租赁起始当天向甲方交纳保证金,金额为(具体金额),作为租赁期间乙方履行租赁协议的保证金
租赁期满,经甲方抽查房屋状况无质量问题,乙方当即退回保证金
第五条 房屋维修和装修1
甲方对房屋外墙及楼道负责维修和保养,乙方对房屋内部及装修等负责
乙方应维护房屋良好环境,如因乙方的非法行为或污染导致房屋的损坏、毁坏,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
乙方有权装修房屋内部,但需要经过甲方同意,并遵循相关装修规章制度
第六条 税费1
房屋和设施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2
乙方如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1
双方需遵守协议条款,违反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
假如乙方未严格遵守租赁协议的规定,甲方有权利收回乙方所租商铺,且不退还保证金
第八条 通知任何一方有通知需要发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送达到下列地址(甲方办公地点和地址,乙方收件地址),递送至下列人(甲方负责人或乙方负责人)
第九条 掌握合同本合同共双方(2)份,于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第十条 合同解释本合同中未注明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