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供应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器材供应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在集团公司的带领下,仔细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促进全矿区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持续进展;第 2 条 负责全矿区生产建设和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任务及物资管理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安全生产所需要的物资采购应任务;第 3 条 负责火工品的生产、运输、储存的管理工作,参加火工品使用、生产、管理中的安全检查工作;第 4 条 组织人员深化矿区生产一线,了解供应物资产品生产中的安全情况;第 5 条 以供应物资安全质量为准则,提高供应物资的安全质量标准;第 6 条 对所属生产厂点单位,强抓产品质量,加大产品的技术含量,确保矿区的安全有序生产;二、责任追究第 7 条 未仔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第 8 条 因违反集中统一管理规定,擅自采购物资的或违反公开招标,致使采购物资质劣价高,造成物资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建设进度的;第 9 条 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落实,继续推诿、拖延的,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瞒报的;第 10 条 对安全质量存在的不足之处,蓄意迁就,熟视无睹,对三违制止不力造成事故的;第 11 条 盲目采购,致使物资严重积压和浪费,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第 12 条 对机电设备产品选型生产审查不严,造成设备不配套,产品不合格,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第 13 条 对上述方面,因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大小或影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判、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直至辞职、免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