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岗位职业危害操作章程第一节 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章适用于公司井上下绞车房、通风机房、局部通风机、乳化液泵站或其他产生噪声地点的操作。第二节 上岗条件第二条 提升机司机、通风机司机、局部通风机司机必须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相关专业知识,上岗之前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2 学时,考试合格之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第三节 安全章程规定第三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 85dB(A)。大于 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 90dB(A)时,还应实行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卫生限值职业接触 8 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 85dB(A)。职业接触 4 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 88dB(A)。1.职业接触 2 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 91dB(A)。2.职业接触 1 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 94dB(A)。3.职业接触 0.5 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 97dB(A)。4.职业接触 0.25 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 100dB(A)。5.职业接触 0.125 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 103dB(A)。6.但最高不能超过 115 dB(A)。第四条 井上下绞车房、各硐室室内墙壁、屋面铺设吸声器或设置隔声屏。第五条 在产生噪声的地点必须佩戴耳塞。第四节 操作顺序第六条 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声耳塞、耳罩或防声帽等岗位所需劳保用品。第七条 进入岗位后要进行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隔音、消声设施,确认隔音、消声设施无异常现象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第八条 如隔音、消声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上报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隔音、消声设施的正常运转。第九条 加强日常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有效控制设备异常而造成噪声的上升。第十条 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根据操作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能严格根据操作章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在将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