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指示。第 2 条 积极组织各级团组织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参加或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宣贯教育,努力提高广阔团员青年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青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第 3 条 负责领导全公司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工作。第 4 条 组织公司广阔团员青年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第 5 条 组织公司各级团组织认真认真的去讨论探讨做好新形势下青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努力提高广阔青工的业务技术素养,增强自主保安能力。二、责任追究第 6 条 对煤矿青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未安排、造成煤矿青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被动、脱离安全生产实际或出现重大偏差的应负主要责任。第 7 条 未安排对青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造成青工安全意识淡漠,造成煤矿青年在安全生产过程当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应负重要责任。第 8 条 没有建立青年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青年监督制度,导致团委对煤矿青年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应负重要责任。第 9 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团委书记负全部责任。第 10 条 对于上述负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