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考核管理细则具体奖罚制度详见《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安全生产奖罚考核管理细则第 1 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奖或物质奖:(1)仔细严格执行本条例,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着成绩的;(2)在劳动保护科学讨论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善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议的;(3)防止和避开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2、奖金来源可在公司奖励基金和罚款中提取。第 2 条 对于下述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1)违规违章作业或违规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实行防范措施又不及时进行上报,而发生事故的;(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瞒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5)对批判或制止违规违章作业,违规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员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职业病的;(7)由于设备超过检测修理期运转,或设备存在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8)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修,或事故后不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实行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3、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4、公司必须贯彻本条例,做好劳动保护和坚持安全生产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