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讲 义 2012 年 8 月第一章 教育法学的发展一、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第一阶段(19 世纪 70 年代至 19 世纪末)这一时期,是现代资本主义教育制度的产生时期,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初创时期
19 世纪 70 年代,西方主要国家开始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科技和经济获得迅速的发展,政治上趋于保守、稳定,对现代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提出迫切的需求和必要的条件,而与现代教育紧密相联的教育法制建设也就提到了各国立法机关的议程上来了
1870 年,英国颁布了《初等教育法》,也称《福斯特法案》,确立了英国现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基础
1872 年,以普鲁士为主体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之初,为适应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外侵略扩张的需要
制定了《普通学校法》,把 6~14 岁的 8 年初等教育规定为强迫义务教育阶段,并对原有的初等教育系统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1881 年,法国颁布了《费里法》,确立了国民教育制度及其义务性、免费性和世俗性三项重要原则;1882 年,又发布法律,把义务教育年龄规定为 6~13 岁
日本自 1868 年明治维新之后,为尽快加入世界列强的行列,从教育入手,开启民智、发展国家,分别于 1872 年和 1879 年颁布了《学制》和《教育令》,奠定了日本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
这一阶段的各国教育立法活动,开创了现代的教育法制建设进程
其主要侧重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而对其他领域的教育立法关注不多,但毕竟走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第一步
二、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第二阶段(20 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这一时期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的时期,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外侵略扩张政策给教育立法留下了深刻的历史烙印
1902 年,英国颁布了《巴尔福法案》,这是英国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第一个重要的教育法案
它确立了由地方教育机关负责地方初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并对中等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