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租方: 承租方: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编号: 甲方(出租代理方):乙方(承 租 人): 身份证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为样本,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租房屋位置及租赁用途1.甲方代理出租其位于北京市 区 的房屋及其设施(家具、电器),建筑面积 平方米,乙方承租该房作为 用途
2.甲方提供给乙方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物品交接单》中具体说明
《物品交接单》经乙方查验实物签署确认意见后,作为乙方交还甲方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及其设施,乙方应如期交还;若乙方要求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续租事宜
第三条 租金及交付方式 1.房屋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 元整)
2.房屋租金交付方式为押 付 ,须提前叁拾日交纳
具体付款日期:第一次 年 月 日(¥ 元整),第二次 年 月 日(¥ 元整), 第三次 年 月 日(¥ 元整),第四次 年 月 日(¥ 元整)
3.在合同有效期内,租金、保证金不再调整
4.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付 个月房屋租金作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全年有线电视费¥ 元整;卫生费¥ 元整,宽带费¥ 元整,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仅作为担保用途,用于乙方迟交房屋租金应缴纳的滞纳金与损坏房屋、设备(含家电)的赔偿
保证金用于垫付后,乙方应当在五日内补足保证金,如乙方未在五日内把保证金及造成损失部分的钱款补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保证金不得充抵未租房租
合同期满,结清全部费用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后,甲方应在五日内将所收